108年度重訴字第359號
原 告 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複 代理人 張寶軒律師
被 告 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林文信
訴訟代理人 何素秋
被 告 林羿妘
上3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
被 告 柴方文
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
何念屏律師
被 告 宋雲峯
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辯論終結後,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應
再開辯論,並再開準備程序,
爰諭知如
主文所示。
二、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,
繕本逕送
對造:
(一)原告主張本件損害發生之時點為何?
三、
被告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日內陳報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鑑定意見書(鑑價基準日:民國107年11月26日)第68頁所提及「106年12月31日,愛唱公司自行為其整體股權投資價值之未來股權交易參考用,所作之評價報告結論為59億元〜66億元區間」之相關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
法 官 謝長志
法 官 楊雅婷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