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劉添成
被
上訴人 新捷實業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江趙月
江宇恩
翁唯禎
吳昭明
兼法定代理 江志成
人
又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趙月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41萬205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萬2287元,此費用未
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
法 官 林宗成
法 官 林婉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。其餘部
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