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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添成 被 上訴人 新捷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江趙月       江宇恩       翁唯禎       吳昭明 兼法定代理 江志成 人       又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趙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(下同)341萬205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287元,此費用未 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9  月  8 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審判長   法 官 張清洲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宗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。其餘部 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9  月  8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