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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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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肽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丘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108年度重訴字第451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 佰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提起上訴,應 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9,998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,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