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51號
上 訴 人 肽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丘泓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108年度重訴字第451
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
佰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上訴人之上訴。
理 由
一、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
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提起上訴,應
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
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9,998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4,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