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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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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原   告 翔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被   告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雄 被   告 鼎盛國際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8年度司促字第12197 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,890 元,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2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