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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順藝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福爾摩莎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       蘇孝寬 上 訴 人 尤志勇 上 訴 人 萊優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 司臺中營運處間給付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00000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192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