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93號
上 訴 人 順藝企業有限公司
福爾摩莎整合行銷有限公司
兼上列2人法定
代理人
蘇孝寬
上 訴 人 尤志勇
上 訴 人 萊優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鈺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
分公
司臺中營運處間給付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
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00000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42192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