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9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富耕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葉青 同上
被
上 訴人
即
被 告 全國大別墅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王素芳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
108年度重訴字第4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範
圍之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18萬35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5萬2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
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