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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耕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葉青  同上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全國大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 108年度重訴字第4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範 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18萬350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萬2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 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