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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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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盈餘紅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萬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給付盈餘紅利等事件,上 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07,827元 ,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2,83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穗蓁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