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洪萬成
上列
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新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
付盈餘紅利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,036,997元,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
裁判費計算
方式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94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