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0號
上 訴 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異昌
訴訟代理人 楊劍合
簡淳璇
黃儀采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
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137,000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31,04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
法 官 賴秀雯
法 官 楊雅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淑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