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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楊劍合       簡淳璇       黃儀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 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137,000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,04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