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5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旺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志義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9號給付 價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8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,3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