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7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旺松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志義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9號給付
價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8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20,300元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