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
上 訴 人 豐盛數位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泰翔
一、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興織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
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1 月26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
第590 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,然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核
上訴人聲明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
應徵上訴裁判費9,750 元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二、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,補正上訴狀,表明:
(一)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。
(二)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宏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