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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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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豐盛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翔 一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興織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  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1 月26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   第590 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,然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   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   應徵上訴裁判費9,750 元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 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 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二、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,補正上訴狀,表明: (一)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。 (二)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宏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