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重訴字第601號
上 訴 人 MARKUS TREIBER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
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提起民事
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
裁判費,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12年4月14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裁定於112年4月24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然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答詢簡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
可憑,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,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