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10號
上 訴 人 楊淑芬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靖旺有限公司間請求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
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08
年度重訴字第610號)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: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
利益
訴訟標的價額,依
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108年9月17日補費
裁定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1,401,631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168,61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