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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610號 上 訴 人 楊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靖旺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08 年度重訴字第610號)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: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訴訟標的價額,依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108年9月17日補費 裁定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1,401,63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8,61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