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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6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投資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上 訴 人 李世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宸有限公司間給付投資款等事件,上訴 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1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000,000元, 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0,9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