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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原   告 陳彥汝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 被   告 紀貴鳳 被   告 三好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周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耀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7號履行契 約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 重上更一字第27號履行契約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