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78號
原 告 陳彥汝
訴訟
代理人 劉建成
律師
複 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
被 告 紀貴鳳
被 告 三好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國周
兼 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鄭耀森
上列
當事人間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7號履行契
約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
重上更一字第27號履行契約民事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