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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重訴字第678號
原      告  陳彥汝 
訴訟代理人  劉建成律師
複代理人    林暘鈞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紀貴鳳 
            三好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國周 
兼  共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鄭耀森 


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7號民事訴訟之裁判,其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109年8月19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7號民事判決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可稽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8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 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8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廖春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