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重訴字第685號
上 訴 人 大項建設有限公司
廖烱昱
廖烱灴
廖智惠
林廖瑞瑛
廖素乙
廖仁勇
廖妙芬
廖啟超
江慶森
廖士豪
張繼森(張德榮之繼承人)
張繼輝(張德榮之繼承人)
張文玲(張德榮之繼承人)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85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經查: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訴訟標的金額依
上訴聲明記載,本訴部分為新臺幣(下同)25,720,000元,
反訴部分為30,020,288元,合計為55,740,28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53,9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