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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原   告 劉玉音 訴訟代理人 莊鴻文 被   告 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孝揚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      莊惠萍律師       陳庭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,應再開言詞 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4 日下午3 時30分,在本院民事第 5 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原告與被告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均表達和解意願,請求再開 辯論,為求紛爭圓滿解決,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(至於原告對 共同被告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,因與前開部分無合一 確定之必要,仍如期宣判,併此敘明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