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7號
原 告 劉玉音
訴訟
代理人 莊鴻文
被 告 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孝揚
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
律師
莊惠萍律師
陳庭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告對被告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,應再開
言詞
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4 日下午3 時30分,在本院民事第
5 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原告與被告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均表達和解意願,請求
再開
辯論,為求紛爭圓滿解決,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(至於原告對
共同被告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,因與前開部分無
合一
確定之必要,仍如期
宣判,併此敘明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