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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7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語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 定必備之程式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26 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、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4,46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5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美華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5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振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