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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7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上 訴 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黃儀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00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39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