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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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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上 訴 人 瑞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福 被上訴人  陳宗釧 上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;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 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三、查本件上訴人瑞鎰建設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 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5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於110 年3 月12日送達上 訴人、於110 年3 月23日寄存於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所在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新興派出所,有上開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。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各1 份在卷可證,則上訴人上訴自 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子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