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32號
上 訴 人 吳榮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(
108年度重訴字第732號)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:
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利益
訴訟標的金額依
上訴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
)6,346,50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5,79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
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