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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7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吳榮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( 108年度重訴字第732號)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 )6,346,50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,79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