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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所有權登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740號 原   告 劉進富 被   告 澔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回復所有權登記等訴訟,未依前述規定 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,616 元,而該 裁定已於108 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弈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