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6號
聲 請 人 聖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聖憲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5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月22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麗靜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116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
暨 負 責 人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聖騰股份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權分行 │107年10月5日│10,500元 │ZE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陳聖憲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