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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天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驊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 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7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刊登於 民國107 年9 月29日台灣新生報。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 並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「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」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查 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679 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,為自該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7 個月內 ,此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案卷查閱無誤。然依聲請人所提 出登載該公示催告之台灣新生報,其登載日期為107 年9 月 29日,則權利申報期間應至108 年4 月28日始屆滿7 個月。 在此之前,因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至,是否有第三人申報權 利仍未可知,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,於法自有不合 ,應予駁回。聲請人應待108 年4 月28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後,如仍無人申報權利,於其後之3 個月內,始得向本院聲 請除權判決,附此敘明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11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暨 負 責 人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徐銘照 │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│107年9月30日│30,000元 │MN0000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徐銘照 │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│108年3月31日│30,000元 │MN000000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