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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天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驊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撤銷。 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5日下午5 時13分在民事第8 法庭為言詞辯 論期日。 理 由 一、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, 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,聲請本院除權判決。本院前於 民國108 年3 月15日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的申報權利期間 尚未屆滿為由,駁回其聲請。然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: 「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。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。除權 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,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。」故本 件權利申報期間雖然尚未屆滿,但聲請人在此期間內聲請除 權判決,仍非不合法,僅本院必須等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 後,始能為除權與否之判決。因此,原裁定以上開理由駁回 其除權判決之聲請,尚有未當。雖聲請人尚未對原裁定提起 抗告,然基於首開法文所揭示公正請求權之同一法理,仍應 由本院自行將原裁定撤銷,始為適法。本院並指定如主文所 示之原訂庭期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11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暨 負 責 人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徐銘照 │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│107年9月30日│30,000元 │MN0000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徐銘照 │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│108年3月31日│30,000元 │MN000000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