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7號
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慶雄
代 理 人 邱浩庭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5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月3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麗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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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12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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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
暨負責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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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優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│107年9月25日│69,888元 │KA0000000 │ │
│ │賴立彪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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