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2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劉協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壹張均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大銀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 大銀公司)所發行,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(下稱系爭股票 ),系爭股票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遺失,經向大銀公司 辦理掛失,並聲請公示催告。本院於107 年12月22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0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依聲請人之 聲請,於108 年1 月10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 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 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。 二、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 :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08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 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,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 ,於108 年1 月1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,至今已滿3 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有上開本院裁定、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 1 紙在卷為憑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,經核 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4 月10日屆滿後 尚未逾3 個月,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 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股票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 股數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 1 │大銀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│87NE-00000000-0 │ 1 │10,000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