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1號
聲 請 人 劉協政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5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證券壹張均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
持有大銀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
大銀公司)所發行,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(下稱
系爭股票
),
惟系爭股票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遺失,經向大銀公司
辦理掛失,並聲請
公示催告。本院於107 年12月22日以107
年度司催字第908 號
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依聲請人之
聲請,於108 年1 月10日將
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
站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
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。
二、
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
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
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
除權判決,
民法第72
5 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
: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08 號
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
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,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
,於108 年1 月1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,至今已滿3 個
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有上開本院裁定、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
1 紙在卷為憑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,經
核
屬實,則
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4 月10日屆滿後
尚未逾3 個月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
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紀俊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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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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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 股數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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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大銀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│87NE-00000000-0 │ 1 │10,0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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