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6號
聲 請 人 陳志煌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4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噯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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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2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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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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暨 負 責 人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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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捷安鋼鐵有限公司阮│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│107年12月25 │60,000元 │KA0000000 │ │
│ │王秀敏 │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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