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4號
聲 請 人 張魏美月
聲 請 人 張世欣
聲 請 人 張志銘
前列張魏美月、張世欣、張志銘共同
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3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善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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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6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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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行公司 │ 股票號碼 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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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永協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│88-NX-000001 │1 │100│張世欣、張志銘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持有股份各1/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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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永協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│88-NX-000008 │1 │20 │張魏美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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