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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良暉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弘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「法定代理人廖淑美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法定代理人詹弘如」。 理 由 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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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趙振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