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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4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江佳哲即升方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末日為假日順延,已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44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負責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金宏基技研股份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│108年5月10日│12,810元 │LB0000000 │ │ │ │鍾惠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