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40號
聲 請 人 江佳哲即升方企業社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因末日為假日順延,已於民國108 年8
月26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許家豪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440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票人
暨負責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金宏基技研股份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│108年5月10日│12,810元 │LB0000000 │ │
│ │鍾惠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