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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55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葦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竣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8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55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負 責 人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葦達營造有限公司楊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│107年11月15 │105,350元 │JX0000000 │ │ │ │竣珳 │道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葦達營造有限公司楊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│107年11月30 │26,460元 │JX0000000 │ │ │ │竣珳 │道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葦達營造有限公司楊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│107年11月30 │124,215元 │JX0000000 │ │ │ │竣珳 │道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