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4號
聲 請 人 葦達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竣珳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8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于容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554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
暨 負 責 人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葦達營造有限公司楊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│107年11月15 │105,350元 │JX0000000 │ │
│ │竣珳 │道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葦達營造有限公司楊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│107年11月30 │26,460元 │JX0000000 │ │
│ │竣珳 │道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3 │葦達營造有限公司楊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│107年11月30 │124,215元 │JX0000000 │ │
│ │竣珳 │道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