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69號
聲 請 人 鴻昌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順吉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86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國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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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569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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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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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昊佑精機工業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│108 年4 月30日│ 227,936元 │ZG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行沙鹿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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