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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57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傑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吉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0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579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 1 │德邦精機有限公│台中商業銀行霧│107 年11月15日│ 6,300元 │TCB0000000│ │ │ │司 │峰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