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92號
聲 請 人 笠銘冷氣空調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家銘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8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克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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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59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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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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暨 負 責 人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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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笠銘冷氣空調有限公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│108年5月25日│80,000元 │AE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林家銘 │台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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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笠銘冷氣空調有限公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│108年4月25日│70,000元 │AE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林家銘 │台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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