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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李泓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聲 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5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,茲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 證券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,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 件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50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,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三 個月,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,其登 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107年10月24日,是至108年1月24 日屆滿三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本應於108年4月24日前聲請 為除權判決,但聲請人遲至108年11月27日方聲請為除權判 決,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間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暨 負 責 人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享陞有限公司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│107年9月10日│42,000元 │BA0000000 │ │李國賓 │大里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