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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陳中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,業 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茲因申 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 效等語。 二、「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」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查 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902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,為自該公示催告最後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。而依本件登載公示催告之網頁公告,其登載日期為108年1 月14日,則應至108年4月15日始屆滿3個月的申報權利期間 。在此之前,因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,是否有第三人申報 權利仍未可知,故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,於法自有 不合,應予駁回。聲請人應待108年4月15日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後,如仍無人申報權利,於其後之3個月內,始得向本院 聲請除權判決,附此敘明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9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暨負責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富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│台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│107年12月12日 │75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