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90號
聲 請 人 陳中和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,業
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02號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,茲因申
報
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
效等語。
二、「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
聲請為
除權判決」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查
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902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為自該公示催告最後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
。而依本件登載公示催告之網頁公告,其登載日期為108年1
月14日,則應至108年4月15日始屆滿3個月的申報權利期間
。在此之前,因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,是否有
第三人申報
權利仍未可知,故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,於法自有
不合,應予駁回。聲請人應待108年4月15日申報權利期間屆
滿後,如仍無人申報權利,於其後之3個月內,始得向本院
聲請除權判決,
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宗成
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筱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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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9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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暨負責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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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富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│台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│107年12月12日 │75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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