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保險字第15號
原 告 全貿通運有限公司
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,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,裁定命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49號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三、茲查本事件經原告具狀撤回起訴在卷,是本件應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
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09年8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