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保險字第6號
原 告 何盈慧
本件於本院109年度國字第6號
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
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本院109年度國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