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保險字第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何盈慧
一、上列
上訴人即原告(下稱
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二、
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3,1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83,175元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