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再易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16號 再審原告  銘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(連振翔之承當訴訟人) 法定代理人 李銘鏡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何張秀芸、林白麗雪、李春雨及賴敏男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 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。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6年度簡上更(一)字第1號第二審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並表明僅就原聲明:「請求何張秀芸、賴 敏男、林白麗雪及李春雨等人,應分別檢具臺中市政府70年中工 建使字第2539號、第2540號、第2541號使用執照,協同原告辦理 解除系爭土地之全部法定空地(解除面積分別為46.42㎡、46.2 ㎡、46.8㎡;合計139.42㎡)地籍套繪圖」之部分聲請再審等語 。是其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670,570元( 139.42㎡每平方公尺33,500元=4,670,570),應徵再審裁判費 70,99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 ,即駁回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育綾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承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桉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