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勞執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邱子瑜 相 對 人 瀚騰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振洋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109年2月18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(案號:0303E0065)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9,914元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,於 109年2月18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 解,而調解成立在案,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。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等語。 二、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。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,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 ,於 109年2月18日調解成立,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 示,合計為 9,914元,業據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 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 0303E0065)與聲請人 帳戶存摺影本為證,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 內容所載給付義務。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 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另聲請人聲請本件時於聲請狀上載相對人瀚騰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廖振洋亦為本件之相對人,因本件所據 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相對人僅瀚騰有限公司,故此部分聲 請駁回。 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,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1 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