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20號
聲 請 人 邱子瑜
相 對 人 瀚騰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
代理人 廖振洋
上列
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
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109年2月18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
錄(案號:0303E0065)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
新臺幣9,914元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聲請人其餘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,於
109年2月18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
解,而調解成立在案,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
所載義務。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
等語。
二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
。
經查,
兩造前因勞資爭議,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
,於 109年2月18日調解成立,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
示,合計為 9,914元,
業據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
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 0303E0065)與聲請人
帳戶存摺影本為證,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
內容所載給付義務。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
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
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
予准許。另聲請人聲請
本件時於
聲請狀上載相對人瀚騰有限
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廖振洋亦為本件之相對人,
惟因本件所據
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相對人僅瀚騰有限公司,故此部分聲
請駁回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,
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1
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