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勞執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邱水源 相 對 人 朝陽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誥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(下同)109年7月30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(NO.2114A0550)調解成立內容關於「相對人同意於 109年9月10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1萬元」之內容,准予 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 ,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於 109年7月30日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2萬3,500元 ,分兩期給付,即於109年8月10日給付1萬3,500元及109年9 月10日給付1萬元,惟相對人僅給付1萬3,500元,餘額1萬元 屆期未為給付,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又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,應依申請 人之請求,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:一、指派調解人。二 、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;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依 職權交付調解者,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;第1項第1款 之調解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 解人進行調解,同法第11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項亦有明定 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上情,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(NO.2114A0550)影本1份附卷可稽,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 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。而相對人僅於109年8月 10日給付1萬3,500元,尚有餘額1萬元未給付等情,亦經本 院確認無誤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附卷為憑。是聲請人 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,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、第21 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薇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