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4號
聲 請 人 吳昕蒝
簡慧慈
相 對 人 寶輝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智輝
上列
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
聲請人聲請准予
強制執行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109 年1 月7 日財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
紀錄(案號:3499E879)調解成立內容
所載:「勞方-簡慧慈,
勞資雙方同意下列事項:1.雙方達成協議,勞方業績達標獎金1
萬8000元及1.5 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250元,共新臺幣1 萬
9250元,勞方同意資方分2 期給付。第1 期109 年1 月31日給付
新臺幣9625元及第2 期109 年2 月20日給付新臺幣9625元。資方
於每期到
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。如有一期未
按期給付
,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」、「勞方-吳昕蒝,勞資雙方
同意下列事項:1.雙方達成協議,勞方業績達標獎金共計新臺幣
1 萬9000元,勞方同意資方分2 期給付。第1 期109 年1 月31日
給付新臺幣9500元及第2 期109 年2 月20日給付新臺幣9500元。
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。如有一期未按期
給付,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」,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
人簡慧慈新臺幣9625元及給付聲請人吳昕蒝新臺幣9500元部分,
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2 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,
經財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於民
國109 年1 月7 日調解成立,
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調解成立
內容所載
分期給付之第2 期義務,
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
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
。又直轄市或縣(市)
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,應依申請
人之請求,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:一、指派調解人。二
、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;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
依
職權交付調解者,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;第1 項第1
款之調解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
調解人進行調解,同法第11條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3 項亦有
明定。
三、
經查,
兩造間前因勞資爭議,由財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
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於109 年1 月7 日調解成立,其調
解成立內容分別為:「勞方-簡慈慧,勞資雙方同意下列事
項:1.雙方達成協議,勞方業績達標獎金新臺幣(下同)1
萬8000元及1.5 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250元,共1 萬92
50元,勞方同意資方分2 期給付。第1 期109 年1 月31日給
付9625元及第2 期109 年2 月20日給付9625元。資方於每期
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。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,
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」、「勞方-吳昕蒝,勞資雙
方同意下列事項:1.雙方達成協議,勞方業績達標獎金共計
1 萬9000元,勞方同意資方分2 期給付。第1 期109 年1 月
31日給付9500元及第2 期109 年2 月20日給付9500元。資方
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。如有一期未按期
給付,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」,有聲請人提出之財
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3499
E879)為證,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
載之金錢給付義務。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
分期給付之第2 期給付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
核與
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,
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1
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
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劉惠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趙振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