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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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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邱鈺婷 相 對 人 台灣盛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紫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一0九年三月五日財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(案號:0305B0044 )調解結果所載:「⒈資方同意同勞 方請求(工資、資遣費、預告工資、特別休假工資)等項目達成 和解,並於109年3月31日前給付完畢,由勞方至公司領取現金, 勞方同意接受。⒉邱鈺婷新臺幣19萬4904元。」之內容,關於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零肆元之部分,准予 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,經財團法人臺中市 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於民國109 年3 月5 日 調解成立,詎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 )19萬4904元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,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。又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,應依申請 人之請求,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:一、指派調解人。二 、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;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依 職權交付調解者,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;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 調解人進行調解,同法第11條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3 項亦有 明定。 三、經查,兩造前因勞資爭議,由財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 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於109 年3 月5 日調解成立,調解結 果如主文第1 、2 項所示,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臺中市 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案號:0305B0044 )為證,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 金錢給付義務。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 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1 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慧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