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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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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執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黃素麗 相 對 人 台灣盛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紫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109年3月5日社團法人臺中市(縣)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(案號:0305B0044)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聲請人部分: 「資方同意勞方請求(工資、資遣費、預告工資、特別休假工資 )等項目達成和解,並於109年3月31日前給付完畢,由勞方至公 司領取現金,勞方同意接受。資方同意給付勞方(黃素麗)新臺 幣(下同)197,374元」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民國108年10月 至109年1月薪資、資遣費及108年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(12 日)之勞資爭議,於109年3月5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(縣) 勞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,而調解成立在案,相對人並 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給付聲請人197,374元義務。爰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經查,兩造前因勞資爭議,經社團法人臺中市(縣)勞資 關係協會進行調解,於109年3月5日調解成立,調解成立內 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,合計為197,374元(即108年10月至109 年1月工資合計94,704元、資遣費47,312元及108年未休之特 別休假工資(12日)),業據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臺中市( 縣)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0305B0044) 為證,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 義務。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,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1 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