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0號
聲 請 人 黃素麗
相 對 人 台灣盛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紫均
上列
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
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109年3月5日社團法人臺中市(縣)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
調解紀錄(案號:0305B0044)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聲請人部分:
「資方同意勞方請求(工資、
資遣費、預告工資、特別休假工資
)等項目達成和解,並於109年3月31日前給付完畢,由勞方至公
司領取現金,勞方同意接受。資方同意給付勞方(黃素麗)新臺
幣(下同)197,374元」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民國108年10月
至109年1月薪資、
資遣費及108年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(12
日)之勞資爭議,於109年3月5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(縣)
勞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,而調解成立在案,相對人並
未履行調解方案
所載給付聲請人197,374元義務。
爰依勞資
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經查,
兩造前因勞資爭議,經社團法人臺中市(縣)勞資
關係協會進行調解,於109年3月5日調解成立,調解成立內
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,合計為197,374元(即108年10月至109
年1月工資合計94,704元、資遣費47,312元及108年未休之特
別休假工資(12日)),
業據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臺中市(
縣)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0305B0044)
為證,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
義務。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
請裁定強制執行,
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
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1
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