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75號
聲 請 人 張裕政
相 對 人 大謙空間設計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楊程傑
上列
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
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109年3月18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
錄(0552E0131)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大謙空間設計有限公
司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3,846元,准予強制執行。
其餘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大謙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負擔
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未給付延長工時工資
及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等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109年3月18
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任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指
派調解人為勞資爭議調解,而調解成立在案,相對人並未履
行調解方案
所載義務。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
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,並請代向郵局、銀行等金融機構、
勞保局、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查明相對人有無資財可供執
行,如有請核發
執行命令,扣押存款,並發予收取命令等語
。
二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經查,
兩造前因勞資爭議,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
會指派調解人調解,於109年3月18日調解成立,調解成立內
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,合計為53,846元(即108年4月至6月工
資45,000元及其他代墊款8,846元),
業據聲請人提出社團
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0552E0131)
影本為證,足認相對人大謙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有
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。茲聲請人以相對人大謙空
間設計有限公司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
制執行,
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聲請人另主
張就相對人楊程傑
迄今未給付
上開金額為強制執行,
惟查,
本件調解內容之資方並未包含大謙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負責
人楊程傑個人,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
。另聲請人請求本院代查詢事宜,
非屬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裁
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所得審究範圍。基此,本件聲請人就相
對人大謙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
,應予准許,然聲請人就相對人張朝翔之聲請及查詢部分均
應駁回之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
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1
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慶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