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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張裕政 相 對 人 大謙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楊程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 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中關於「張朝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 「楊程傑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。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 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中關於「張朝翔」 之記載係「楊程傑」之誤寫,應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