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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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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94號 原   告 郭恩鑫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被   告 建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皓挺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      劉庭伃律師       甯維翰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 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(下同)58   萬8961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   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  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   明文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4260   元【計算式:6390元×2/3 =426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。  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30元(計算式:6390元-4260   元=2130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 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  其訴。 二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慧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