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94號
原 告 郭恩鑫
訴訟
代理人 何孟育
律師
被 告 建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畢皓挺
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
劉庭伃律師
甯維翰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(下同)58
萬8961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。
惟因確認
僱傭關係
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
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依
上開規定,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4260
元【計算式:6390元×2/3 =426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。
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30元(計算式:6390元-4260
元=2130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。
二、
爰檢送原告
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慧津